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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首頁][使用規則]
苗栗縣立中山國民小學健康中心使用規則 一、上課時間至健康中心者,須經該堂課任老師同意。 二、健康中心之器具、藥品等,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。 三、在健康中心不可動作粗暴、大聲喧嘩。 四、健康中心為一緊急處理之場所,禁止非必要之人群聚集, 以免延遲傷患救助。 五、健康中心不進行扭傷、挫傷、跌傷等繼續性治療工作。 六、健康中心不給予口服藥(口服藥須經醫師開具處方)。 七、學生傷病需到健康中心時,應由老師或熟知健康中心之 同學陪同。 八、遇護理人員不在健康中心或業務衝突無法無法提供照護 時,其他人員不得將學生留置,以免發生意外。 九、留置非緊急傷病者觀察,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。 十、向健康中心借用物品,應經許可登記,使用後請立即歸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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