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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特殊兒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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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根據『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』第十條: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,係統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、記憶、理解、推理、表達、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,以致在聽、說、讀、寫、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,其障礙並非因感官、智能、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、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。
學習障礙者的特徵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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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不是智能不足,孩子的學習困難不是因為智力低下導致學習能力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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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是個異質性大的群體,它並不是一種單一的障礙類型,換言之,不是只有學科學習有問題才是學習障礙,它也可能包括非語文方面的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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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者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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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要符合「排除條款」和「特殊教育需求」,即其障礙並非因感官、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、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「直接」造成之結果。這些問題會導致學業低成就,且持續到各個年齡。學習障礙的人口大約佔3%到5%,粗略估計,全國約有近二、三十萬名學障學齡兒童
一、學業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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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困難:認國字或拼讀注音困難,閱讀速度很慢且常常發生錯誤,常有跳行跳字的現象,可以唸完一段文章但不得其大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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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寫困難:注音的拼寫或國字的仿寫或書寫有困難,筆畫很難辨認,或者句子不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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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算困難:無法瞭解數字之概念、無法心算、需用手指或實務操作才能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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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理困難:理解文章隱含意義或運用數學概念解決問題的能力很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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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覺處理困難:對於老師複雜的指令或者是冗長的上課內容不能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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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語表達困難:運用詞彙或句子表達自己的想法有困難。
二、行為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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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作笨拙,生活秩序的管理能力很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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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力不集中,容易受上課情境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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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易與同學建立人際關係,無法與同學一起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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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易挫折,缺乏信心。
(以上的特徵並不是每個學習障礙的孩子都會出現,而且每個學障孩子的困難特徵可能不一樣,孩子是否確實有學習障礙,還需要由專家鑑定。)
學習障礙的孩子並不是因為笨或懶或不認真而導致學習困難,而為神經結構和功能的不同,使得他們無法用一般人的學習方式學習,而必須使用不同的學習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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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的孩子和其他的孩子一樣聰明,他們只是某一部份的認知力有缺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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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並不是因為智力低下、自閉症或聽力、視力、人格上的缺所造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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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者的差異性很大,幾乎沒有兩個學習障礙者的學習困難現是一模一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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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得到適當的幫助發揮天賦潛能,學習障礙者也可以獲致成功,愛因斯坦、邱吉爾、洛克菲勒、李光耀、湯姆克魯斯等都是有名的成功學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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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是特教法中規範的身心障礙類別之一,其與一般身心障礙生一樣,在特教法中有明文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的權利,相關的鑑定、安置、輔導等措施也有法令上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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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障礙是終身的障礙,並無法透過某種治療法而痊癒,但是他們困難可以因為特殊教育的協助,以及他人的瞭解和環境的配合與接納,而不致於妨礙他們的潛能開發。